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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户到港不提货,新海商法下你可能比以前更惨——也可能比以前更有招
字数 3571阅读时长 9 分钟
2026-4-20
2026-4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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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ublished
date
Apr 20, 20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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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uyer-refuses-pickup-new-maritime-law
summary
做外贸最怕的事之一:货到了目的港,客户不提货。滞港费一天天涨,你在国内干着急。新海商法5月1号生效,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则变了——而且变化很大。有一条规定可能让你比以前更被动,但另一条新权利可能救你的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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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商法
目的港
滞港费
弃货
外贸风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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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外贸这些年,我最怕的事排个名的话,客户到港不提货绝对能排进前三。
不是没经历过。
几年前有一票货发到中东,FOB条件,客户自己指定的货代。货到了目的港,客户突然说市场行情变了,不要了。
你猜怎么着?货在港口堆了两个月,滞港费滞箱费加起来快赶上货值了。最后那票货基本上就是白送加倒贴。
说来有点丢人,但做贸易的或多或少都碰到过这种事,或者至少听说过。
前几天我把新海商法仔细看了一遍,发现在"到港不提货"这个问题上,规则变了。而且变化非常大。
有一个坏消息,有一个好消息。
先说坏消息。

坏消息:没人提货的费用,现在明确由托运人扛

这是新法改动最大、对我们做出口的影响最直接的一条。
先看旧法怎么规定的——旧法第八十六条:
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、拒绝提取货物的,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,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
注意,旧法不管是"没人提"还是"收货人拒绝提",费用都算在收货人头上。
虽然实际操作中收货人在海外你也追不回来,但至少法律上说的是他的锅。
新法第九十三条把这事拆成了两种情况:
第一种——卸货港根本没人来提货:
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,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,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,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。
第二种——收货人来了但拖着不提或者拒绝提:
收货人已经行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但是迟延、拒绝提取货物的,船长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货物,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
看出区别了吗?
如果客户直接"人间蒸发",港口没有任何人来提货——费用和风险算在你(托运人)头上。
只有当客户已经开始行使提货权利(比如去报了关、提交了提单),然后又拖延或者拒绝——这时候费用才算在收货人头上。
说白了,新法的逻辑是:你把货发出去的,是你主动发起的这个运输,如果那边根本没人接——那出问题首先找你。
这对我们中国出口商来说,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。

这个变化在实际操作中意味着什么?

我来翻译成人话。
以前客户不提货,虽然你也很难追到海外的客户去承担费用,但至少法律上不是你的责任。你跟船公司、货代扯皮的时候,你可以说"我是托运人,法律写了费用由收货人承担,不关我事"。
现在不行了。
新法下,如果目的港压根没人出面提货,船公司或者货代来找你要滞港费、仓储费、柜租,他们是有法律依据的。
而且注意这个细节——新法说的是"费用和风险"。不光是费用你扛,风险也是你的。什么意思?货在仓库放着放着坏了、丢了——你的损失。
更狠的是后面的拍卖条款(第九十五条):
承运人依据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留置的货物,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,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。 拍卖所得价款,用于清偿保管、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;不足的金额,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。
六十天没人提货,承运人可以申请拍卖你的货。拍卖完了钱不够的,回过头来找你补差额
这事以前在实操中虽然也有,但新法写得更明确了,承运人追偿有了更扎实的法律依据。

好消息:你现在有了一个"急刹车"按钮

说完坏消息,说好消息。
新法第九十六条——这是旧法里完全没有的一个条款:
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,托运人可以书面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、返还货物、变更卸货港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,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遭受的损失。
翻译一下:货还在海上漂着的时候,你可以叫停。
你可以要求:
  • 中止运输
  • 把货运回来
  • 改目的港
  • 换一个收货人
这等于是给了你一个紧急退出的机制。
以前没有这条,货上了船你就只能祈祷客户乖乖提货。现在至少多了一个选项。
但是有三个限制条件,承运人可以拒绝你:
  1. 客观上做不到(船都到港了你叫他调头,那不现实)
  1. 会产生额外费用但你不提供担保
  1. 你拿不出已签发的运输单证
第三条特别关键。如果你已经把正本提单寄给了客户,你手上没有提单,你就行使不了这个权利。
这意味着什么?意味着提单的控制权比以前更重要了。

不同角色的处境变化和应对

工厂

工厂通常在FOB下把货交给承运人,是提单上的托运人。
新法下的风险: 客户不提货,费用明确由你(托运人)承担。以前法律上是收货人的责任,你还能推一推;现在推不了了。
特别要注意的: 很多工厂做FOB,提单寄给客户之后就觉得交货完成了。但新法下,如果客户不提货,滞港费等一系列成本可能会回来找工厂。你人在国内,海外的仓储费、滞港费一天天涨,你连货都碰不着——这是最被动的局面。
应对策略:
  1. 付款方式是第一道防线。 尽量争取前T/T或者L/C,至少确保大部分货款在发货前到位。客户付了大部分钱,不提货的概率就小得多
  1. 提单控制要提前想好。 能不能做成指示提单而不是记名提单?指示提单你可以背书转让给其他买家。记名提单写死了收货人,客户不提你很难转手
  1. FOB条件下,跟客户的合同里加上弃货条款。 约定清楚:如果客户不在约定时间内提货,你有权处置货物,相关费用由客户承担。虽然跨境执行有难度,但至少有个依据
  1. 如果客户信用有疑问,考虑做CIF/CFR。 这样你是运输合同的签约方,对提单和运输有更大的控制权

国人开的贸易公司

贸易公司的处境跟工厂类似,但有一个关键区别:你是中间商,两头受气。
客户不提货,上游工厂的货款你已经付了或者快要付了。下游客户失联了。你在中间夹着。
新法下,作为提单上的托运人,滞港费等费用第一时间找到你。
但贸易公司比工厂多一个优势——你更可能控制着提单和运输安排。
应对策略:
  1. 善用第九十六条的中途变更权。 一旦发现客户有异常——迟迟不回复、付款拖延、目的国出了状况——不要等货到港再着急。在货还在海上的时候就行动。书面通知承运人变更卸货港或者换收货人
  1. 保住提单控制权。 这是最核心的。新法第九十六条的行使前提之一是你能出示运输单证。提单在你手里,你就有操作空间;提单给了客户,你就被动了
  1. 考虑用电子提单。 新法第八十二至八十六条给了电子提单和纸质提单同等效力。电子提单的好处是流转快、可追溯、不存在"已经寄出去了追不回来"的问题
  1. 保险要覆盖弃货风险。 跟保险公司确认,你的货运险是否包含目的港弃货的损失。很多标准的海运险不包含这个
  1. 对新客户的第一票货,付款条件宁可丢单也别松。 这不是新法教我的,这是我自己踩过的坑

老外开的国内贸易公司(采购办/sourcing公司)

这类公司比较特殊——他们通常是代表海外买家行事的。
情况分两种:
如果他们是提单上的托运人(代客户出货),那新法第九十三条的风险他们一样要扛。客户不提货,费用找托运人——也就是找他们。
如果他们只是代理身份,不在提单上出现,那法律上的直接风险可能小一些。
应对策略:
  1. 明确自己在运输合同中的法律身份。 是托运人还是托运人的代理?这直接决定你承不承担第九十三条的责任
  1. 如果你是托运人,把风险转嫁给你的委托方。 跟海外总部或者委托你采购的客户签好协议,约定弃货风险和费用的承担
  1. 注意新法第二百九十五条。 装货港在中国的运输合同,中国海商法第四章强制适用。哪怕你们内部协议写了适用别国法律,在弃货费用这件事上,中国海商法说了算

外贸SOHO

SOHO是最脆弱的。
一票货的滞港费可能就是你半年的利润。你没有法务团队,没有跨境追偿能力,客户失联了你就是干瞪眼。
新法下情况更严峻了——客户不提货的费用明确由托运人承担。你就是那个托运人。
但新法也给了SOHO最实用的一个工具——第九十六条中途变更权。
SOHO的具体应对策略:
  1. 盯紧客户的提货信号。 货到港之前,跟客户确认清关资料准备好了没有、目的港代理安排好了没有。如果客户开始变得敷衍或者不回消息,马上警觉
  1. 货在海上的时候就行动。 不要等到货到港了才慌。新法给了你在运输途中变更的权利,但前提是你得早点判断、早点动手
  1. 提单不要轻易放手。 除非客户全款到位,否则正本提单留在自己手上。特别是对新客户。提单在你手里,你才能行使第九十六条的变更权
  1. 金额大的货,考虑用L/C。 L/C下提单在银行手里,客户不付款,提单不放,你还有提单控制权。虽然L/C操作麻烦一些,但比货被弃在港口强
  1. 小金额的试单也别大意。 我见过一些骗术就是先用小单建立信任,第二第三单加大金额然后弃货。新法下弃货的成本更明确地压在你身上了,每一单都要评估风险
  1. 准备一个B计划。 发货前就想好:如果这票货客户不要了,我能卖给谁?目的港或者附近有没有其他潜在买家?能不能转港?有了B计划,执行第九十六条的变更权才有意义

买家(海外收货人)

站在买家的角度,新法其实对他们更有利了——至少在弃货这件事上。
旧法下: 不管你是不提、拖延提、还是拒绝提,费用都算你的。至少法律文本上是这么写的。
新法下: 如果你直接消失不提货——费用算托运人的。只有你已经"行使了运输合同权利"(去报关了、提交提单了)然后又反悔不提——费用才算你的。
说句大实话:新法某种程度上给了"赖账"的买家一个更好的法律位置。 你啥也不干,反而比你去了又不要承担的责任更少。
当然这不是说买家就可以随便弃货了。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还在,卖方可以走买卖合同去追你。但在运输合同这个层面,新法确实把更多压力放在了托运人身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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